作为原告败诉了的话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贵阳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
一、败诉原因有哪些
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败诉后该怎么办
如果确实因为法院原因误判等,可以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上诉,通过二审或者再审纠正。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
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
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
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
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
以上就是贵阳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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