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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桩历经8年的借款合同纠纷分析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作者:贵阳借款纠纷律师来源:刘远东律师网网址:http://www.gyydls.com

  笔者从经办的一桩历经8年的借款合同纠纷分析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原告XX商业银行诉被告XX物资有限公司、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曾某、端某、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限历时8年之久,自2007年至今历经一审、二审、高院提审、重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20054月,原告XX商业银行与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端某以曾某所有的位于X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向原告提供借款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2005411日,被告端某以曾某监护人的身份办理了房屋他项权人登记手续。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被告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享有的债权及利息转让给XX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借款人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曾某提供的抵押物由原告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偿还原告XX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1601.68元;(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3)如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不能偿还原告XX商业银行13万元本金及利息,则XX商业银行可以以曾某所有的位于XXXX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曾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1、《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XX物资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被告端某用被监护人曾某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并非为了被监护人曾某的利益,所以该份《抵押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无效。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抵押合同》系被告端某与原告签订,债务人未参与,故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由原告与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属于XX物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以及第三人XX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了对被告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利息请求权。

   法院最终判决:(1XX物资有限公司、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偿还第三人XX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2)如XX物资有限公司、XX物资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不能偿还第三人XX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则被告端某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曾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虽然该案历时8年之久,但我们始终没有放弃追求公平公正的决心,作为被告曾某的代理人,最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通过该案也提示我们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经济活动、为了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签订财产方面的合同在此律师建议,签订合同、处分财产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文章分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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