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全媒体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山西、辽宁、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承担试点任务的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等12个省(区、市)院所辖的市级院、派出院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对辖区内的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试点任务。通过巡回检察,监督监狱落实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监督纠正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与监狱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共同努力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实现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通知强调,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一是灵活组建巡回检察队伍,可以安排民行、控申、技术等相关部门检察人员参与巡回检察,也可以借助“外脑外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注重巡回检察队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二是完善巡回检察方式。各试点单位二到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完整、深入的常规巡回检察。对于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突出问题,应当集中时间和人员进行专项巡回检察。对此前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进行机动巡回检察。另外,各地根据当地工作情况,还可以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等巡回检察方式。三是完善巡回检察内容。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巡回检察。重点加强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检察,监督监狱落实好相关法律规定,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同时加强监管安全、刑罚变更执行等方面的检察,注重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对监狱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了不予报告、未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对巡回检察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落实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监狱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五是完善落实巡回检察报告制度。
通知特别强调,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