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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解读之: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

作者:贵阳刑事律师网址:http://www.gyyd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有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简称“两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难点。贵阳刑事律师在此结合新的解释条文进行讲解。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仍维持了《2012年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简而言之,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文章分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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