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01
田某甲、安某、董某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雇请安某、董某假冒北京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老年被害人打电话,以销售保健品、发放惠民补贴卡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建档费等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同意购买后,被告人田某甲将保健品等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寄给被害人,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被告人田某甲等人诈骗360余名被害人款项共1,323,530.7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田某甲、安某、董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伙同被告人安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60余名被害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323,530.7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安某、董某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安某、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安某、董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人安某、董某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田某甲、安某、董某等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电话推销假冒保健品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的典型案例。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群体对健康养生更为注重,于是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田某甲雇请安某、董某,假冒北京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给老年被害人打电话,以销售保健品、发放惠民补贴卡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建档费为噱头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被骗老年人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本案通过依法严惩三名被告人,既有效震慑了犯罪,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守护老年人“钱袋子”的坚定决心。
在此一是提醒老年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购买药品及保健品均应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轻信以“服务老人”“关爱老人”为名,实则行诱骗之实的不法分子;二是提醒年轻人有空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莫要给骗子打感情牌的机会。
(案例编写:张继梅 谭慧敏)
02
王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相约到兴义市游玩并商议通过摆摊贩卖中药材来填补旅行费用。因王某某了解过“风流果”具有治疗肾病的功效,遂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斤“风流果”,并对销售流程进行了详细分工,王某某负责摆摊售卖,并向路人介绍“风流果”具有治疗风湿、腰痛、脚痛等功效;李某某负责与有购买可能性的路人搭讪,引导路人到王某某摊前购买物品;唐某乙、唐某甲则负责在有人表现购买意图时假装顾客购买商品,营造商品被人抢购的状态。
2021年4月20日9时许,李某某通过搭讪得知被害人赵某某眼睛存在疾病,便告知赵某某“风流果”加枸杞泡酒喝可以治疗白内障,并带领其到王某某的地摊前购买,王某某也按照李某某的说法告知赵某某“风流果”具有治疗白内障的特效,同时,唐某甲、唐某乙轮流假装是购买“风流果”的顾客,与王某某讲价为一块钱一克,也按照王某某、李某某的说法,表示要买回去治疗眼睛、白内障。赵某某遂按照同样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267颗“风流果”,共支付7,3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乙、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均是主犯,但唐某乙、唐某甲所起作用相比王某某、李某某较低。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四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分别判处唐某乙、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乙、唐某甲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被告人合伙以普通中药材冒充特效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掌握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养生的需求、对祛病强身的渴望,圈定单独出行、年近80周岁的被害人赵某某实施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切勿轻信街头出售的“偏方”“草药”,也不要相信“天降奇遇”,自己比他人幸运,获得他人没有的机会或者突然出现的“神药”,所谓的惊人疗效实际是犯罪分子为实现敛财目的而编织的骗局。如遇健康问题,请遵从医嘱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保健品,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编写:丰玲玲 谭慧敏)
03
高某、李某、姜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共谋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成立某疗养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被告人曾某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陶某甲为分公司副总经理。同时高某、李某、黄某、刘某、姜某等人约定集资款分成比例。黄某、姜某、刘某、陶某甲等人陆续招聘被告人陶某乙、王某等人为业务员。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庆典活动等方式,虚假宣传与某温泉酒店、某养老院、某医院、某疗养院等存在控股或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以修建某康养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预存缴费成为会员后可以疗养消费或获得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回报,签订预存消费合同时还赠送大米、菜油等礼品,获得砸金蛋机会,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96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吸收资金共计174.02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仅有极少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59.999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姜某、黄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姜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陶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黄某、姜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构投资养老项目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利用的就是老年人辨别、防范诈骗意识较弱的特点,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虚构养老项目,夸大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为名掩盖非法集资之实,骗取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辨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仔细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的真实性、高额回报的合理性,不贪小便宜,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凡是超过合理回报的投资项目,不合理高于银行利息的返息项目,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理性理财,不把自己的养老钱全部拿去投资。老年人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跟子女商量,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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